10月7日,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,今年3月17日发生在我市市区八菱花园的杀人案件,已作出一审判决,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。
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尤志冬、刘勇于2003年曾一起在盐城市区一公司工作过,2008年2、3月份在游戏厅相遇,由于玩游戏机输了钱,便商量到有钱人家抢钱。被告人刘勇提出:他以前做过保安的一公司周某家里有钱。后两被告人多次计议到周家抢钱,期间两人还到周居住的八菱花园进行了踩点。经预谋后,两被告人共同准备了作案工具。
2008年3月17日上午8点多,被告人尤志冬、刘勇在确认被害人的丈夫周某上班后,携带作案工具分头赶往周家。到周家门口后,被告人刘勇谎称餐厅送海鲜,骗得被害人杨某将防盗门打开。进门后,两人将杨某杀害,并劫得现场部分财物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尤志冬、刘勇事先预谋,使用暴力手段入户抢劫,数额巨大,并杀害他人,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。经查,两被告人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,共同准备作案工具,按事先预谋好的计划共同实施了杀人劫财的行为,两被告人仅分工不同,地位、作用相当,均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。被告人尤志冬认罪态度虽然较好,但尚不足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刘勇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,其自首成立,法院予以采纳。
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尤志冬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刘勇犯抢劫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被告人尤志冬、刘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2858.25元由两人各赔偿211429.12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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