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近日,建设部颁布了《房屋登记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并将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。《办法》是贯彻《物权法》关于“不动产保护”的具体规章,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,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,细化了《物权法》规定的登记类型。据了解,市房管部门已经基本做好了《办法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,对市民来说,你准备好了吗? 登记机构统一登记,权利人共同申请 《办法》明确,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登记机构,只能有一个统一的登记簿。就我市来讲,大市区的房屋登记,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,具体由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;县(市)房屋登记,由当地房管部门办理。 《办法》规定,房屋登记依申请进行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为原则。购买房屋,如果不申请登记,就不能取得所有权。除自建房、继承、裁定、仲裁外,其余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,共有房屋(含夫妻共有)也需要共有人共同申请。因此,需要提醒大家,购买房屋应及时办理登记,有的市民怠于办理登记,等买卖、抵押需要办证时,发现原房产公司已倒闭歇业,或者售房人已无法寻找,这种情况7月1日后将难以登记。 登记簿效力优先,房产证功能弱化 《办法》规定,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,房产证不再是唯一合法凭证。今后,我市将推行房屋登记簿制度,逐步淡化房产证的功能。房屋登记簿内容包括房屋的坐落、面积等自然状况,权利状况,司法限制、抵押等其他状况,由房管部门实行电子化统一管理。今后如果发生房产纠纷,将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。7月1日以后,全国将启用新版房产证和登记证明,房产证不再作抵押等状况记载,市民在购买住房尤其是二手房时,不能光看房产证,需要到房管部门查询相关资料,以免上当受骗。另外房产证遗失,可在公告作废后申请补办,不再需要6个月征询异议。广大市民在购买、抵押房产时,收执、留置他人房产证而不办理相应登记的话,将不受法律保护,同时权利人也可以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直接行使相关权利。 预告登记,有效防范“一房二卖” 按照《办法》规定,购买商品房、预购商品房抵押、房屋所有权转让、房屋所有权抵押,均可申请预告登记。通过预告登记,可以有效防范开发商、售房人“一房二卖”,维护金融机构等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,保护交易安全。 2007年8月,李某将自有房屋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,收取了2万元定金,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。两个月后,李某又将该房以25万元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王某起诉到法院,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,但已无法履行,判决李某返还王某定金2万元,并赔偿2万元。《办法》实施之后,买卖双方可以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,商品房预购人还可以根据约定单方申请,预告登记后,卖房人或者开发商就无法再将房屋出售或者抵押给他人,上述案例就不可能发生。(张维) |